餐饮业食品安全责任规范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和切身利益,关系企业信誉和形象,为确保我旗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促进全旗经济发展,维护.和谐稳定,针对辖区内所有经营餐饮行业特制定此规范。 一、餐饮业食品经营者必须在店铺明显处张贴或悬挂承诺书,不销售有毒、有害或者有安全隐患的食品,并应严格遵守自律制度: 1、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确保食品质量,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不销售来源不明的食品; 2、发现其销售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或者制止供货商供货,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并建立供货商档案; 4、必须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正式发票或收据(加盖公章或签名); 5、必须建立健全经营台帐,按统一要求格式填写,载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购销日期、产地、生产(加工)厂家、供货人等事项;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