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粮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国家粮食储存安全有关规定和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政策要求,贯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原则,落实储粮安全岗位责任,特制定储粮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储存的粮食存放设施条件,应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当发生险情,危害储粮安全及其它生产安全时,由公司、库主要负责人或储粮单位负责人,立即向上级汇报情况,并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同时追究公司、库主要负责人及存粮单位负责人责任。二、保管员不按规定或公司、库要求及时进行粮情检查的,未造成后果的,扣发当月计提部分的岗位工资,并扣发所在单位负责人当月计提部分岗位工资的50%,造成后果的,由公司、库加重处罚。粮情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由公司、库在分月考评细则中明确处罚标准。三、储粮发生发热问题,保管员自查粮情时未发现的,处理费用由其负担80%,存粮单位负责人负担20%。保管员自查发现后,未及时组织实施处理意见,造成损失的,损失部分由其负担50%,存粮单位负责人负担30%,分管经理负担20%。四、储粮发生结露问题,由保管员负担主要责任,存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