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队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工作和劳动纪律,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安全行车,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安全驾车。并遵守本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第三条、本规定中驾驶员的雇用、解雇、岗位职责、日常行为规范、考勤、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等,均依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管理,不再另定。第四条、驾驶员应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爱车观念,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车辆管理规定,文明开车,热情服务。第五条、严格劳动纪律,对玩忽职守、延误工作、因个人原因造成车辆损失者,除承担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后的损失外,一律予以从重处罚。第六条、树立主人翁思想,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做到文明礼貌,团结互助,积极参加公司和部门的各项集体活动。第七条、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汽车驾驶“十不准”的原则,即:1、不准无证(或不带证)驾驶。2、不准将车辆交他人驾驶。3、不准酒后开车。4、不准驾驶带病车辆。5、不准穿拖鞋驾驶。6、不准争道行驶。7、不准超速行驶。8、不准强行超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