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货主自装卸作业管理办法 6.1、为了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保证外来作业单位在港作业安全、规范船、货主自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6.2、船、货主如有自装卸作业计划,应提前将下列项目报于生产管理部调度:所要装卸货物种类、数量;船名、船舶规范、抵港日期;作业组织方案、计划作业时间;参加作业人数、人员.;作业机械、车辆台数、车牌号及相关作业资质材料。6.3、接到船、货主自装卸作业计划后,安全管理部、生产管理部要首先与作业单位签订委托作业安全管理协议,并按协议规定审核作业单位下列资质材料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和安全员培训证书、安全规章制度、特种人员作业证、所用人员保险证、员工.及身份证,以及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6.4、生产管理部调度接到船、货主自装卸作业计划后,应及时向大连交管、旅顺西站调度室提报船舶靠泊计划,并向船东、代理、货主做出如下提示:1)船东或代理应及时向大连交管提报24小时抵港报;2)作业船舶在没接到生产管理部调度明确指令前,不得擅自靠、离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