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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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采煤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第一条 违章进入采空区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二条 煤机、刮板输送机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处罚负责人500元。第三条 初次放顶回采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护的,处罚当班班长500元。第四条 回采工作面两巷使用支护锚杆起吊重物或使用不加固的棚梁起吊重物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第五条 初次放顶工作面作业规程未经会审擅自放顶的,处罚区长500元,当班班长300元。第六条 回采工作面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措施不按规定支护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第七条 煤壁伞沿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第八条 大倾角工作面不采用防倒措施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第九条 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第十条 现场使用的回柱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压、戗住不全、倒拉的 ,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第十一条 有推棚、倒柱、片帮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处罚跟班队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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