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公司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动火作业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以及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级动火范围。凡在特别危险区域、防火重点部位或发生火灾爆炸后会影响全局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场所进行明火作业为一级动火。如液氧站、乙炔丙烯站、总变电站、油化库、档案馆、计算机房以及贮存过各种油类的油舱、油柜和高压密封设备容器等。 第三条 二级动火范围。指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或与一级动火区域相邻的部位,可能引起燃烧并扩大成灾的场所进行明火作业为二级动火。如船舶上已安装主、副机和驾驶、集控、报房等重要设备仪器舱室,已进行舾装、涂装舱室以及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工场、木工间、资料室、放样台等。 第四条 三级动火范围。指在危险性不大的场所临时动火。如除一、二级动火范围外,凡属非固定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 第五条 一级动火审批手续:由申请动火部门落实动火看火和防范措施,填报一级动火申请、审批单,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安全消防监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