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制度 为了确保消防器材处于完好、有效、适用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交通部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等有关规定,结合加油站安全生产、经营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1. 消防器材即灭火器、水带、水枪、黄沙箱、太平斧、耐火救生绳等用于预防和扑救火灾的便携式灭火器材的总称。2. 消防器材的配置2.1 船舶消防器材按照船级社检验规范配置;3. 消防器材的维护和检查要求3.1 灭火器3.1.1 手提式灭火器的容量应13.50, 且9.00,其他手提式灭火器的容量应至少与13.50液体灭火器相当,且其灭火性能至少与9液体灭火器等效,所有灭火器应为船舶检验机构及公安消防机构认可的型式和设计;3.1.2 液体灭火器应置于445C,气体灭火器应置于1045C环境中,寒冷季节应采用防冻措施, 不得受到烈日曝晒或接近热源;3.1.3 灭火器放置位置须明显、固定可靠、清洁不潮湿、无杂物、易取, 推车式灭火器与主要保护处之间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