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餐饮服务行业。 第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设置要求:大型及特大型餐馆、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供餐人数1000人及以上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必须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其他可为兼职,但不得由加工经营环节的人员担任。第四条 餐饮服务单位设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 (二)参加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并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证; (三)身体健康并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第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掌握下列知识: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常见的食品污染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三)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方法; (四)餐饮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