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推行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凡燃气管道未覆盖区域及覆盖区域内未连接使用的餐饮经营单位(含建筑工地、学校、企业、机关食堂),要求安装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 第三条 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的单位必须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制造、安装、维修专用燃料燃烧器的单位,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登记机关应在网上进行公示。 第四条 醇基液体燃料应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 16663-1996),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应符合ZGCY60-A型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DG4174-2021)。 第五条 购置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的应由生产厂家负责安装。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执行证书及产品说明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