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海(水)上石油作业的用火作业应按SY 6303浅海石油设施动火安全规定执行。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等进行.作业。 第五条 油田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一级用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