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管理及产科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全区助产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助产技术实行分级管理原则。按照江苏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执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助产技术的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助产技术的管理职能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行政区域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准入,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审核,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助产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岗前培训与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进行审核、准入时,应聘请专家,成立专家组。 (二)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系统。按照机构级别、技术条件、地理位置等因素,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对所辖范围内所有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助产技术业务监督、指导、培训、质量评优、接收转诊和参加会诊等。 (三)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孕产妇急救和转诊网络,建立健全孕产妇急救和转诊系统,建立抢救危重孕产妇的绿色通道。 (四)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