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道路车辆安全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厂区道路车辆安全管理的职责、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出入公司生产区域的各类车辆。 2. 职责 2.1物流运输单位负责各自车辆在公司厂区内的安全。 2.2相关车间、部门、新安化工驻镇营销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业务联系单位的各类车辆在厂区内的安全。 2.3安全环保部负责厂区内各类车辆的监管。 3. 要求 3.1厂门、厂区内的道路、弯道、坡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车辆停放场所等,按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设置交通标志,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 3.2厂内各类车辆必须遵守工业企业厂区运输安全规程(GB4387)及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定期检审合格。机动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证。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及驾驶员一律不得进入公司。 3.3各类车辆按以下限制速度行驶:进门及拐弯处5km/h,直行线路20km/h。 3.4车辆在厂区内行驶,不准超车或并列行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严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3.5进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