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企业(超市)采购食品,应当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需要查验和索取供货方的票证如下: 1.营业执照; 2.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3.检验(检疫)证明; 4.销售票据; 5.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6.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7.进口食品报关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第三条 本企业(超市)从事食品经营,应当运用.自治区工商局商品(食品)安全监管系统,根据查验票证,及时、准确录入食品准入备案信息。内容包括:食品条形码、食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食品生产者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有效期、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以及质量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