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隐患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船舶的安全管理,杜绝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船舶设备设施和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船舶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违章、玩忽职守以及发生火灾、海损、机损、工伤亡、溢油污染等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处罚。 二、职能分工:安全办负责对各类事故隐患的调查、处理和处罚,包括:火灾、工伤亡以及污染事故、海损事故、机损事故。 三、安全检查隐患管理 对各种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根据查出问题的性质以及对设备的影响程度,按A、B、C进行如下分类管理: 1、A类问题-为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 2)严重影响设备主要总成件寿命和性能的问题; 3)容易导致重大机械、安全事故发生的问题。 查出A类问题-每个罚责任人300500元(视设备关键程度和问题的严重程度而定),并责令设备停用,限期整改。 2、B类问题-为严重问题。主要包括: 1)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 2)影响设备使用寿命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