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厂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各单位出租厂房、设备的安全管理,落实出租方与承租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出租厂房、设备的安全管 理。本制度中,出租厂房还包括经营场所(酒店、商场)、办公场所等。 第二章 出租厂房、设备满足条件 第三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进行厂房、设备出租时必须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发生租赁业务前必须签订有效的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划定出租方与承租方各自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或在租赁合同中注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有的内容,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严格按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内容履职尽责。 第三章 出租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五条 各单位出租的厂房、设备必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各单位厂房、设备出租前,对承租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其资质必须与合同约定的作业活动相符,不准将本单位的厂房、设备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资质审查包括相应证件、安全生产管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