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供应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承包商、供应商的选择程序,加强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安全管理,减少承包商和供应商对公司安全生产的不利影响,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及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为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提供原、辅料、备品、备件及其它物料的供应商的管理,及本公司有关部门雇用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3、职责3.1 安全科全面负责公司承包商、供应商的选定和管理工作。4、管理规定4.1 承包商、供应商的选定4.2.1 合格承包商具备与所承担的业务相应的能力,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4.2.2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与所提供商品相应的生产能力和相关资质,提供商品为危险化学品的供应商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经营许可证。4.2.3 公司有关部门聘用的临时工应是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与其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身体条件和文化素质。4.2 承包商的管理4.2.1 承包商进入公司生产区前,应由本公司具体负责的人员根据其承担的工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