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交通主管部门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厂运输主管部门对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年度考核。厂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的考核参照本办法进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是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目标监督管理。第四条、设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奖励的对象为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奖励资金也可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及购置必要用品。第五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总额为两万元,由安全投入资金组成。每年按实际支出进行补充,保持总额不变。第六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2、注重安全管理效果的原则;3、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4、奖优罚劣的原则。第七条、安全生产目标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