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必须由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安装。并留存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执行证书及产品说明书备案。 二、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用燃烧器的单位应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一)燃料箱、液路、燃料阀门应严密,不得有液、气泄漏; (二)专用燃烧器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关闭阀门并及时维修; (三)燃料系统的管路、接头等应确保在承压0.3兆帕及150摄氏度情况下,无液、气泄漏; (四)加注燃料时应检查醇基液体燃料运输专用证及防爆泵安全情况; (五)厨房操作间通风换气保持良好,空气不畅或密闭的空间应安装排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六)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于操作间醒目处。 三、岗位操作人员每天应检查阀门、开关及流量控制装置的安全情况。使用单位每月组织管理、专业、操作人员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