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1 概述 通过对船舶出海航行提出具体实施要求,旨在确保船舶出海航行安全和满足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使IMO所倡导的“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得以落实。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船舶出海(拖航/机动船单航)航行全过程。 3职责权限 3.1 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1000海里以上及出国的船舶调度计划并签发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2 子公司主管副经理负责审批300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船舶调度计划,签发300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3 船舶管理部经理负责审批300海里以下的船舶调度计划并签发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4 工程部门是船舶生产调度的主管部门。 3.5 船机部门、安全部门参与船舶航行调遣方案的审核/审查工作,参与船舶航行调遣过程的监督。 3.6项目部(组)负责施工船舶在现场的调度管理工作。 3.7船舶管理部负责组织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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