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一) 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 船舶试航、试车;(三) 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近平;(四) 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 船舶悬挂彩灯;(六) 船舶校正磁罗经;(七) 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第三条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 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