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消防安全责任制: 1.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2船舶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船长为船舶防火责任人,对船舶防火安全负全面的责任;大副、轮机长、管事对其部门防火安全负责(管事缺编船舶由政委负责);船员对其工作场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负责。 1.3船舶领导有责对船员进行遵章守纪、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消防演近平、消防培训、提高船员消防知识、灭火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2监督 2.1船舶应接受港口国(PSC)检查官员、船旗国(FSC)检查官员、公安消防和海事局官员对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公司的安全检查组及机海务监督人员有权对船舶召集消防、弃船演近平,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纠正权。 2.2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整改暂有困难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公司,由海务部负责协助船舶消除隐患。 3消防设备、器材管理 3.1船舶应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