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国务院令第302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2111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部门、各公司、外委单位。 第三条 坚持安全生产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事件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的考核,全部列入安全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第五条 安全奖励专项基金由在册正式职工总人数人均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从年度工资总额中提取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