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理顺各单位安全管理机制体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现场及人员管理,规范集团公司各单位安全管理,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及所属地面生产经营单位。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第三条 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部署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委会下设日常工作的办公室,负责落实、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第四条 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人员数量及技术水平满足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第五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六条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