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和提供交通服务。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船舶进烟台港驶抵第一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进港目的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 船舶进、出烟台港驶抵第二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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