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租赁合同及民工装卸车安全协议 承租方: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220kV萍乡北牵引站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陈波(以下简称乙方) 位于湘东区沙里塘材料站基础施工材料需乙方吊车及民工装卸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依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20吨吊车一台。 二、乙方拥有对租赁设备的所有权,甲方仅在租赁期内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该租赁设备的使用权。 三、乙方为吊车配备操作手壹人,操作手必须具备上岗资质证书,乙方提供操作手上岗资质证书及吊车的行驶证,保险证复印件。 四、吊车的租赁期间,吊车的燃油费用及装卸工操作人员的食宿,由乙方自理。租凭期间,乙方应保证吊车状态良好,不得影响甲方正常施工。 五、吊车的租赁费按天计算,保底为半月,按日租赁费1120元/天计算(含民工装卸费在内,乙方开据发票)超出半月后,按日租凭费1120元/天。租凭满后,开完发票后一周内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