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聘用与解聘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从源头控制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严把从业人员上岗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理有聘用和解聘员工的最终决定权;考核办有对各部位员工的聘用和解聘的建议权及监督权;各部位负责人有聘用和解聘该部位员工的建议权。 第三条 考核办负责为员工建立公司内部人事档案并妥善保管。正式聘用的人员可享受公司各项福利规定。 第四条 聘用条件;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驾驶证、年龄、文化程度及身体状况符合要求,业务技术(驾龄、安全行车经历等)符合要求、无违章违纪记录(三年内无重大事故)。经考核合格并在集团总公司输上岗证。 第五条 公司员工均有辞职的自由,但试用员工应提前 15 天、正式员工应提前30 天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部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考核办审查,视需要约见面谈,对不能挽留的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在一周内告知应离职日期并通知相关部位办理离职手续。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辞职的,公司有权扣发其未发的工资及奖金等。 第六条 员工的辞职和解聘由分管领导审查,报经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