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园安全督查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安全督查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在相关单位会商、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安全实际情况成立。第二条 校园安全督查队目的在于采用啄木鸟的方式,落实校园安全督查常态化,及时督查和整治安全隐患,健全校园安全长效管理,扎实推进校园安全工作,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服务学校,服务师生,确保校园持续安全和稳定。第三条 校园安全督查队在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保卫处(安全生产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基建处、资产管理处、能源管理中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等为主要成员单位。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要贯彻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坚决贯彻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履行安全岗位职责,支持和配合校园安全督查队开展工作。第二章 校园安全督查队组成、职责第五条 校园安全督查队组成:(1)实行以推荐、自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形式。(2)成员范围包括各相关成员单位、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