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桩工程安全规定 一、一般规定 1开工前,施工分包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商其现场安全控制机构包括主管安全的施工经理的姓名和安全检查员的姓名及其相关资质,经总包商批准后方可正式工作;同样总包商亦应通知施工分包商总包商的现场安全控制机构包括主管安全的施工经理的姓名和安全检查员的姓名。 2施工分包商主管安全的施工经理和总包商主管安全的施工经理必须完全有能力处理施工分包商和总包商间以及业主上级政府部门等各方面的工作,但与本条例有关的事宜应由安全检查员代表其行使权利。 3施工分包商在开工前需及时熟悉图纸和有关说明,向总包商了解施工环境内有关地下障碍物的情况。 4施工分包商开工申请报告,在未经总包商书面地下障碍物情况的交底和批准之前,不能开工。 5如果施工分包商人员违反法规条例或当地及大沽化公司的有关规定,总包商有权要求施工分包商遵守上述条例或根据违反程度采取一定的措施,直至取消合同的可能。 6施工分包商有义务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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