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南京发电厂生产安全信息报告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215号,大唐江苏分公司生产安全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21年版),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21205号),结合我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的信息包括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和日常安全管理信息。 第四条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应准确、及时。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各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 职责 (一)安全监察部:负责生产安全信息的监督管理,负责日常安全监督信息的接收与报送,负责厂内突发事件信息接收以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 (二)发电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