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口安全管理和路外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道口安全管理,有效控制交通肇事及路外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路运输安全,根据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国发178号、国家七部委经交161号、国经贸运466号及道部、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道口安全管理 (一)加强道口安全管理。各相关站段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道口管理制度,定期对路道口安全进行检查、监督,确保道口安全。 (二)健全完善道口设备。有人看守及无人看守道口要做到护桩、“三标”(鸣笛标、警示标、停车标)等标志齐全、醒目,符合国家标准。有人看守道口要设报警装置、电动栏杆、无线电话等设施。 (三)凡未经合法手续设置的道口、按协议需拆除的道口、站内道口、站内通道以及危及路与道路交通安全的道口,必须一律拆除。新开辟道口或人行过道,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由进行审批;其它地方路由黑龙江省、黑河路集团有限公司(或分公司)审批;在城市内由路与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四)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道口设备标准,每半年对管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