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分公司。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及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部门和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