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地测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地测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 组织进行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 2 条 科长未在岗位时,地测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 3 条 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分工。 第 4 条 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 5 条 按时向科长提交地质说明书等必须的资料。 第 6 条 按照分工及时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第7 条 按照分工随时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 8 条 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第 9 条 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