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面安全生产,提高我矿地面安全整体管理水平,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实现地面“双零”安全奋斗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地面安全包括供电、危险化学品、燃气、建筑、煤矸山、机械制造维修(机修车间)、防火、防汛、公共设施、公共聚集场所(含医院、公园、俱乐部、浴室等)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等。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地面安全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地面安全生产管理,特成立地面安全管理机构。 地面安全领导组长:矿长 副组长: 生产矿长 总工程师 机电矿长 经营矿长 后勤矿长 工会. 党委副书记 各副总工程师 各矿长助理 常务副组长:安全矿长 成员: 安监站 安全监察科 质标办 调度室 社保科 考核办 公安科 劳动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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