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用明火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动火安全管理,规范动火作业程序,明确动火安全责任,预防火灾事故,确保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建设、办公所有管理区域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 各部门、车间管辖区域动用明火,根据动火对象负责制定动火安全措施、确定动火看房护人;动用明火操作人(包括委外动火操作人),须严格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并负有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责任。 3.2 综合部负责厂区日常动火许可证的监督及动火的现场监督检查和规范动火管理。 3.3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单位动火作业的申请并检查其动火安全措施,落实动火安全责任人。 3.4 兼职安全员负责动火证的办理,动火现场的安全隐患清查、监督、检查、整改等动火安全防护措施责任。 3.5 动用明火作业,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动火、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 4、程序 4.1 在生产、建设、办公区域使用电、气焊(割)、喷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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