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普查制度 (一)为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21)第 22 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部门,配备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矿井地测工作规章制度”以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中地质灾害与测量专业“制度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总工程师具体负责煤矿地质灾害普查及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三)地测部门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程的要求做好地质灾害普查具体工作,及时查明致灾地质因素并提出防治建议。 (四)煤矿地质灾害普查需要查明的致灾地质因素主要包括: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区,井下应力集中区,导水裂缝带,地下含水体、断层滞后导水、采动离层水,井下火区,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及地表岩移沉降区、地面裂缝、地面塌陷区,排矸场,危坡,河流 ( 水利设施 )、 防洪排水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