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两起电厂灰渣库事故的通报要求,有效实施东北区域电力安全监管,保障发电企业安全运行,维护.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电力监管条例、国家电监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规范,参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北区域发电厂贮灰场建设、运行和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面开展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是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贮灰场运行管理的要求,有效排查贮灰场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贮灰场运行进行安全风险评价,及时消除和控制生产隐患,是促进贮灰场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是国家电监会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东北电监局)本着“行业依法安全监管”的原则,组织开展的专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