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用火制度 1.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4.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