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定义及范围 第一条 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c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第二条 动土作业的范围: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由企业组织实施的动土作业。 第三条 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动土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二章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第四条 动土作业前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获得批准后,方可作业,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第五条 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第六条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第七条 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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