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火灾隐患问题及挂牌督办工作的探讨 在消防管理工作中,我们把违反消防法规、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行为、现象,称之为火灾隐患。火灾隐患一般有三类情形,一是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二是火灾时会增加对人身、财产的危害,三是火灾时会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由于火灾隐患的危害程度不尽等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将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大的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确定为火灾隐患,将存在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去年公安部部署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以来,各地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要求,积极提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督促整改了一大批严重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老大难”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和遏制了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快,各地新增加一些工业项目及三产项目,由于各种原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