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三违”活动记录台账 台账种类: 反“三违”活动 单位名称:温州市嘉麟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台账编号: 08 说 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