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管理办法 为保证在公司范围内施工、维修和其它方面的动火安全,本着预防为主, 防消 结合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一、在公司所属范围内动火作业,实行动火申报制度,由动火部门填写动火作业申报单(具体形式见附表)。二、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作业申报单经过动火部门经理、设备所在部门经理批准及动火人、监火人签字后并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三、若需对公司内的大型设备及重点部位(含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及周围环境)实施动火作业,需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批准签字后方可实施。四、凡在储存、输送可燃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线上动火,应首先切断介质来源并加好盲板,在吹扫、清洗置换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五、动火作业的监火人由设备所在部门委派,各部门应责成了解生产工艺过程、责任心强、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的人作为监火人,其职责如下:1对动火地点的介质性质及周围的环境进行确认,对动火地点及周围环境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配备相应的防火、灭火器材。2动火作业过程中,在现场进行监护,并时刻掌握用火现场情况。若出现紧急情况立即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