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汽轮机超速技术措施 1.1 在额定参数下,调节系统应能维持汽轮机在额定转速下稳定运行,甩负荷后能将机组转速控制在危急保安器转速以下。 1.2 各种超速保护均能正常投入运行,超速保护不能可靠动作时,禁止机组启动。 1.3 机组大小修后应做调速系统的静态试验或仿真试验,保证调节系统的速度变动率44.5%;迟缓率0.2% 1.4 机组的转速表显示不正确或失效时,严禁机组启动,运行中的机组在无任何有效监视手段的情况下,必须停止运行。 1.5 透平油和抗燃油的油质应合格,油质不合格时,严禁机组启动。 1.6 正常停机时,先打闸,检查有功功率到零,千瓦表停转或逆转后,方可解列发电机,或用逆功率保护动作停机。严禁带负荷解列。 1.7 机组大修后,停机一个月以上再启动,甩负荷试验前,运行2021小时(可用充油试验代替)后必须做超速试验。 1.7.1 超速试验应由值长统一主持指挥,发电、设备部高级主管参加。 1.7.2 危急保安器动作转速定为额定转速的108%110%。 1.8 机组运行中应经常化验油质,确保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