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生产工艺流程中产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根据公司的相关要求,结合炼钢总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炼钢总厂各作业区接触或产生一氧化碳的场所。第二章 内容与要求第三条对VOD炉精炼生产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污染的区域必须按规定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仪、并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监测仪,其报警点应设置在30mg/ m3。一氧化碳监测报警仪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第四条炼钢总厂统一配备适用的预防一氧化碳中毒的防护器材,在一氧化碳浓度大于30 mg/ m3或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空气呼吸器。第五条在生产过程中,接触或产生一氧化碳部门员工要人人掌握一氧化碳的分布情况,并在超浓度危险点设置警示牌。第六条对生产作业环境中的一氧化碳含量,要进行检测与评价,并做好台账。对一氧化碳浓度超过常规含量时,操作工要加强通风和吹扫。超标较重时,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作业区、班组或岗位,防止发生中毒事故。第七条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