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安全确认移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遏止和杜绝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地质规程(试行)、晋城煤业集团生产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结合赵庄二号井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掘进工作面 第二条 掘进工作面设计审批后,地测部要分析该工作面井上下水文地质情况、积水分布范围、周边采掘情况等,预测掘进期间涌水量,编制超前探放水设计。 第三条 探放队要根据设计编制超前探放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 掘进队组根据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内预测涌水量,提交安装并完善排水系统、堵水材料等。 第五条 掘进工作面开工验收时,地测部、机电部对排水系统和超前探放水工作进行验收,排水系统不到位或未进行超前探放水工作不得开工。 第六条 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探放队要严格按超前探放水设计及措施组织施工。 第七条 掘进队组根据工作面施工循环进度,提交1天向探放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