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有关规定 为加强本小区房屋装修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制止违章装修行为,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维护住户的生活秩序,使住户安居乐业,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现将房屋装修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凡业主(用户)进行室内装修,均需遵守。 一、装修审批 1、室内装修应提前7天由业主本人或业主委托人(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到管理处申报,并如实填写装修申请表,经管理处审批后,方可进行装修;业主和施工队负责人应同时在装修申请表上签字盖章;装修公司(施工单位)应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资质等级证书,提供其带红章的复印件给管理处备案。 2、装修作业人员,凭身份证或暂住证等有效证件到管理处办理装修出入证,凭装修出入证,方可进入小区进行装修。 二、装修范围 1、房屋装修,不得改变或损坏房屋原有的结构、外貌及公共设施,不得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2、允许对房屋楼地面、内墙面、天棚进行表面装修。楼地面不得凿除原水泥,只许凿毛。地面装修材料不得超过20毫米。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