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规范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21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所有生产煤矿(.所属煤矿除外)。第三条 煤矿放顶煤开采包括以下两种类型:壁式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综采、高档普采、炮采)、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第二章 放顶煤开采的适用条件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0m;2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3;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第五条 应抽采瓦斯的放顶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