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射频防护安全技术规程 1放射源的使用、安装、管理、操作、动输、贮存等必须遵守国家标准GBJ874放防护规定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及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 2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应用项目,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经厂安技部门核准后,向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需获得放射卫生防护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书面许可证明。 3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或兼职的放射防护员,做好辐射监测和辐射防护工作,接受放射防护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4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专职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放射防护知识,经考试合格,严格遵守有关防护规定,尽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5专职人员和其他职工的年限制剂量当量如下表: 受照部位 专职人员年限制剂量(雷姆) 其他职工年限制剂量(雷姆) 全身性腺眼晶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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