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制度,动火中应按规定落实程序。 1) 禁火区的划分: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2) 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 a) 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b) 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c) 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d) 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e) 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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