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依据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火作业是指:凡在油气贮存及易燃易爆装置区域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场所内等各种禁火区域,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电钻、砂轮及其它各种焊、割工具,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动火作业分级 根据火灾爆炸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1一级动火作业: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油气管道和油罐贮存区等部位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区域(即禁火区域)的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除一级、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厂属各单位动火作业中所有可能发生火灾危害的安全管理。外来施工单位或承包商在企业内的动火作业活动,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