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井下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明火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及时发现、消除明火作业过程中的各类安全隐患,严防井下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宏业公司各井下生产单位。 第一条 凡在井口周围 50m 范围内及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通风不良地点、独头掘进巷道、高温、闷热地点、深部中段等地点进行电、气焊等产生明火的作业,均为井下动火,必须办理井下动用火申请手续并严格遵守动火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条 动火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办理动火手续,填写动火申请表(见附件)。 第三条 各单位动火的申请,由矿长或副矿长批准,当天带班管理人员为动火现场负责人,负责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现场安全及相关协调工作。 第四条 动火申请表审批后,在作业前由动火现场负责人向全体与动火有关的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明确分工,清理现场,准备有效的灭火器、水管等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动火现场其他安全技术